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02民初749号
原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11号4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121059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秀川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2746863C。
法定代表人:吴金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秀川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