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汇泽源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太原市万柏林区乐之源家具经销部与山西汇泽源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1181号
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家具经销部,(经营者:刘艳珍,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山西金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汇泽源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家具经销部与被告山西汇泽源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家具经销部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家具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家具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马晓鹏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索国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