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川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大水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2209号
原告:陕西大川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YPWE6A。
被告:宝鸡市大水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区路(宝鸡会展中心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338631942E。
原告陕西大川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大水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2022年6月7日,本院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原告陕西大川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376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陕西大川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大川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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