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运工程规划设计院

河北省水运工程规划设计院、天津市福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申19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水运工程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天达里20号。
法定代表人:黄磊,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捷,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市河西区马场街四化里居委会推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福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8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李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珍,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水运工程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河北设计院)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福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隆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终1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设计院申请再审称,(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属于国土房管部门的行政职能,原判决认定天达里19-20门属于福隆源公司的服务范围没有事实依据。原判决对物业管理区域作出认定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根据福隆源公司与四化里居委会签订的旧楼区管理服务协议以及天达里小区接管方案,福隆源公司不能对河北设计院办公楼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福隆源公司与并不存在的业主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伪造的证据,虚增了物业服务的区域和建筑面积。(三)河北设计院提交新证据证明其不属于天达里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故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十一项的规定,再审本案。
福隆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福隆源公司与天达里业主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公司进驻天达里小区后,物业服务区域未发生变更。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达里业主会与福隆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河北设计院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存在伪造情形。河北设计院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判决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情况、福隆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内容,并结合天达里小区的建筑规模、公共设施使用、社区建设等因素,判决河北设计院支付物业费,并无不当。河北设计院主张天达里19-20门属于独立物业区域、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河北设计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十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省水运工程规划设计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蕾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刘云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慧鹏
书记员王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