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申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申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民申6673号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鸿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申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7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鸿效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PPP合同》因供应商缺乏施工资质而无效,故《合作协议》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鸿效公司不履行《PPP合同》和《合作协议》不构成违约,鸿效公司无需向申创公司支付150万元的违约金,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申创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本案的违约行为是由鸿效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鸿效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请求驳回鸿效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鸿效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鸿效公司应否赔偿申创公司150万元违约金。 鸿效公司在已获中标的情况下,以其不具备相应资质主张案涉中标无效,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中标已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且《PPP合同》和《合作协议》与中标合同相互独立,故鸿效公司以中标无效为由主张案涉《PPP合同》和《合作协议》无效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鸿效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因鸿效公司未按照《PPP合同》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导致案涉项目无法执行,鸿效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申创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因鸿效公司违约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且双方在订立合同后较短时间即已停止实际履行,申创公司付出的履行成本相应降低,二审法院酌情调低违约金金额,符合公平原则。故二审法院判决鸿效公司向申创公司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并无不妥。 综上,鸿效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强 弘
书记员  赵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