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成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

宁波天成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与宁波江北绿荟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5民初3819号
原告:宁波天成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96032728A)。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高巷258号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江北绿荟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30205583975167F)。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三勤村阮家。
法定代表人:沈旭轲。
原告宁波天成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江北绿荟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宁波天成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天成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天成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天成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