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2002民初2896号
原告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传票载明开庭日期为2021年6月10日9时整,地点为本院第八审判庭。2021年6月10日9时,本院准时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原告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219元,减半收取计8110元,由原告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雪
人民陪审员 谢松呈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书 记 员 倪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