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民终1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机构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正兴街209号区级机关办公区7栋7楼。
负责人:肖胜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义,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骏,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永丰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郑道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剑钊,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9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文利
审 判 员 王 力
审 判 员 严霁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 群
书 记 员 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