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财保12号
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4326072L,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孙顺利,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YQ123,,住所成都高新区永丰路**
法定代表人:郑道昌,系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1700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1700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