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8)鄂0302民督2号
申请人:十堰市新图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十堰市五堰北街13号南侧(建设人防口部管理房1#楼)。
法定代表人:任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海涵,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道办事处马路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道办事处台湾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亮,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十堰市新图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图公司)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新图公司称,2016年5月27日,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道办事处马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路村委会)与新图公司签订《南山生态防洪保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为150000元,新图公司已按时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工程于2016年10月竣工。2017年3月,新图公司开具了150000元的税务发票,2017年5月16日又致函催收,马路村委会均未付款。要求被申请人马路村委会给付申请人新图公司150000元勘察设计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道办事处马路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十堰市新图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费150000元。
申请费1100元,由被申请人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道办事处马路村民委员会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思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明敏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九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