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236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新图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北街13号南侧(建设人防口部管理房1#楼)。
法定代表人:任国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155号(滨河花园2号楼39号)。
法定代表人:余呈松,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新图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十堰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十仲裁字第0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7日,十堰市新图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所辖区域。
本院认为,为提高执行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房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新图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十堰仲裁委员会(2015)十仲裁字第046号仲裁裁决书一案由房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园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