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新图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十堰市新图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房县民保字第00012号
申请人十堰市新图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五堰北街13号。
法定人代表人任国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丽水人。
被申请人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呈松,该公司经理。
2011年3月1日,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从申请人处借到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期满被申请人未能偿还借款,且经申请人多次催促无果(截止2015年5月1日,借款本息合计已200万元)。现申请人欲向被申请人主张债权,且查明被申请人仅有电站及电费收入等资产。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使今后裁决难以执行,为此,申请人特申请对被申请人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债权。
二、查封担保人十堰兆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柳林路18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十堰市新图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