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终18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国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桃园综合大楼(827栋)八楼8B号,组织机构代码:1923679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国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1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发回原审法院进行审理;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在(2016)粤0303民初8919号案中主张劳动关系无效属于抗辩理由,并没有提出反申请或反诉,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前述抗辩理由应另案提起诉讼解决,在该案中对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效抗辩理由未进行任何调查和审理。在深劳人仲案(2015)7505号案中,上诉人就提出了双方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但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样认为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与案件无关,应另案诉讼,从而未进行任何调查和审理,对于上诉人的调查取证申请也没有理会。二、无论是在本案中,还是在(2016)粤0303民初8919号案中,被上诉人都刻意回避其虚构学历、欺诈的行为,可见,被上诉人正是采用欺诈手段使上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三、(2016)粤0303民初8919号案庭审程序已进行完毕,若本案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而(2016)粤0303民初8919号案又没有对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效主张进行调查和审理,将导致上诉人的诉求在两案中均没有进行调查和审理,上诉人的合法诉权被剥夺。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未查明(2016)粤0303民初8919号案是否对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效主张进行了调查、审理的情况下,认为上诉人属于重复起诉,明显属于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如所请。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深劳人仲案(2015)7505号案中已经审理了学历问题,并且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进行了认定,最终也是以劳动关系有效为前提作出的裁决。现该案尚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即(2016)粤0303民初8919号案。上诉人在该案外另行就劳动关系是否有效提起仲裁,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三、入职登记表姓名栏是被上诉人填写。填表人栏被上诉人不确定是否为本人所签,且入职登记表入职时间、工作经历、落款时间都有更改,事实是,该入职登记表是2014年2月25日双方第一次面试时,被上诉人只填写了了姓名等基本信息资料部分。当时双方对工资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该表被上诉人丢弃作废。后来上诉人2天后通知被山上人去广西南宁工地上班,并没有办理入职手续,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该表实际已作废,也没有按照这份表来提交和审查资料。四、上诉人提供虚假入职登记表,被上诉人从来没有收到上诉人向本人提出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入职审查的要求。在双方劳动关系发生一年多后,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关系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五、上诉人为逃避法定责任,在深劳人仲案(2015)7505号案中伪造劳动合同笔迹签名败诉,现又寻找莫须有的理由缠讼劳动者,中止(2016)粤0303民初8919号案件的审理,拖延诉讼,明显系恶意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尽快判决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上诉人支付工资、奖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被上诉人不服起诉,即(2016)粤0303民初8919号案,在该案中,上诉人已经提出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的抗辩,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必然以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有效为前提,即(2016)粤0303民初8919号案必然要审理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有效,上诉人在(2016)粤0303民初8919号案进行之后另行提起本案,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无效,属于重复诉讼,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溯
审判员唐林波
代理审判员*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房依蒙(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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