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751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水荫直街西六巷7号1楼(除东北角及1018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工业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1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理事长。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工业技术研究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90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5,270,220.65元及执行费53,751元。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表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足额支付了约定的款项,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查封、冻结及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向本院缴交了本案的执行费共26,875.5元,该款已上缴财政。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本院缴交了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来函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1)粤01执7517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