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峻森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2民初3681号 原告: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水荫直街西六巷7号1楼(除东北角及101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峻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伴河路190号自编A栋401-41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工程监理公司)与被告广州峻森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峻森投资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采用独任制于202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工程监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峻森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涉案合同的签订情况。 2010年3月16日,峻森投资公司(委托人)与广州工程监理公司(监理人)签订《科城山***商住小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森和泽司合【2010】20号),约定:(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工程名称:科城山***商住小区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萝岗中心区北部KXC-P6-1地块。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暂定450000平方米,规划建设商住楼34幢,及配套的学校、商业、会所等,地面层数为25层。总投资额:暂定为9亿元。施工工期:2011年1月30日至2015年1月30日。(二)监理服务范围。2.1监理范围。2.1.1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决算)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控制、针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管理、项目竣工验收与移交管理等监理工作。2.1.2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要求提前进场展开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定各参建方职责及处理有关事务性工作等。2.1.3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因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等导致监理人工作发生变化的,变动后的监理人工作均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2.2工程内容。监理的具体业务和工作应符合《监理服务范围、工作内容(附件1)的规定。2.3监理服务期。从监理人实际进场服务并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且工程竣工决算全部完成之日止(至后到日期为准)。保修期阶段监理工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3.2监理酬金的计取。3.2.1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委托人、监理人一致同意按如下约定计取监理酬金:在施工监理期48个月及质量保修期24个月内按以上价格总价包干,不再调整,当施工监理期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时,监理酬金不再调整。若实际终审结算价的浮动在原工程概算价的20%以内(含20%),本项目各个阶段的监理费采取总价包干。若实际终审结算价的浮动在原工程概算价的20%以外部分,则监理费为投标报价×(1+实际终审结算价的浮动在原工程概算价的20%以外部分与原工程概算的比值),计取监理费。3.2.2按上述原则计算,本合同的监理酬金总额为1030万元,由甲方分标段向乙方支付,各标段监理酬金按该标段建筑面积占合同总建筑面积比例乘以本合同暂定监理酬金总额计算,各标段监理酬金支付方式为:(1)该标段开始施工且施工单位进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占该标段暂定监理酬金总额的10%,为103万元;(2)该标段施工至全部完成±0.000工作界面后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占该标段暂定监理酬金总额的10%,即委托人累计支付至该标段暂定监理酬金总额的20%,为103万元;(3)该标段施工至主体结构全部完成封顶后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占该标段暂定监理酬金总额的15%,即委托人累计支付至该标段暂定监理酬金总额的35%,为154.50万元;(4)该标段施工至外脚手架全部拆除后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占该标段暂定监理酬金总额的15%,即委托人累计支付至该标段暂定监理酬金总额的50%,为154.50万元;(5)该标段包括但不限于园林、其他市政配套工程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占该标段暂定监理酬金总额的15%,即委托人累计支付至该标段暂定监理酬金总额的65%,为154.50万元;(6)峻森商住小区工程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批文后十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占该标段暂定监理酬金总额的18%,即委托人累计支付至该标段暂定监理酬金总额的83%,为185.40万元;(7)峻森商住小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且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累计支付至该标段暂定监理酬金总额的95%,为123.60万元;(8)峻森商住小区工程的保修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占该标段暂定监理酬金总额的5%,监理人应在支取每期监理费的同时提供正式等额发票。3.2.3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酬金。3.2.4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内,因物价变动导致监理酬金增减的,委托方对建立酬金不予弥补或调整。3.2.5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的,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2.6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酬金,监理人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3.2.7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的,监理酬金总额不因此而调整,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监理酬金之中。因工程中间停工而不退场的,监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减少驻场人员的数量,但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不作调整。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第4款约定,若委托人逾期支付款项,则监理人有权按实际逾期付款的时间和数额,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 峻森投资公司(甲方)与广州工程监理公司(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编号:森和泽司合【2011】38号)约定:鉴于1.甲、乙双方于2010年4月签订了科城山***商住小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森和泽司合[2010]20号,下称:原合同)。2.该合同项下的C21、C22商住楼及G3会所(下称:锦泽二期)属广州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3.因成本核算需要,锦泽二期的监理服务不再含在峻森地块监理服务委托合同的范围内,需另行签订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锦泽二期建筑面积约为50000㎡,概算造价暂定1亿元(按原监理招标文件规定的面积分摊计算),监理酬金暂定价115万元(原合同的监理酬金暂定价1030万元亦相应调整为915万元)。二、甲、乙双方对原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内容作相应调整。 2015年7月8日,峻森投资公司(甲方)与广州工程监理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二)》(合同编号:穗森司合同[2015]029号),约定:鉴于1.甲、乙双方于2010年4月签订了《科城山***商住小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森和泽司合[2010]20号)和2011年签订《补充协议》(森和泽司合[2011]38号。2.峻森商住小区项目分为东区和西区二期开发。3.按照2011年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峻森商住小区总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概算造价8亿元人民币,监理酬金915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监理酬金支付方式:(1)从开始施工且施工单位进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暂定监理酬金总额的10%;(2)该标段施工至完成±0.00工作面后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该标段监理酬金的10%,即委托人累计支付至暂定监理酬金的20%;(3)该标段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后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该标段监理酬金的15%,即委托人累计支付至暂定监理酬金的35%;(4)该标段施工至外脚手架全部拆除后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该标段监理酬金的25%,即委托人累计支付至暂定监理酬金的60%;(5)该标段项目的园林、其他市政配套工程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该标段监理酬金的20%,即委托人累计支付至暂定监理酬金总额的80%;(6)该标段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批文后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该标段监理酬金的10%,即委托人累计支付至暂定监理酬金总额的90%;(7)峻森商住小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且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累计支付至监理酬金结算价的95%;(8)峻森商住小区工程保修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结算价的5%。 二、合同履行情况。 (一)监理工作情况:广州工程监理公司称进场时间是2013年3月10日,峻森投资公司称进场时间为2013年。 (二)工程验收情况:涉案主体工程分标段均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 1.俊森商住小区(一期)施工总承包(第1标段)——C1-C6、J-15地下室于2016年10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6月26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保修期五年。俊森商住小区(一期)施工总承包(第2标段)住宅(自编号C7-C10、J-14地下室)于2016年10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7月3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俊森商住小区(一期)施工总承包(第3标段)住宅(自编号C11-C16栋、J-13地下室)于2016年10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6月27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俊森商住小区(一期)施工总承包(第4标段)住宅(自编号C17-C18、J-11地下室)于2016年10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和2019年10月16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俊森商住小区(二期)施工总承包(第1标段)-G7***、C23-28栋、J-5、J-6地下室)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12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20年3月30日取得《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俊森商住小区(二期)施工总承包(第2标段)-(自编号C29-34栋、J-7地下室、J-4地下室、G8垃圾压缩站)于2019年12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20年5月20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工程款结算情况: 1.俊森商住小区(一期)施工总承包(第1标段)——C1-C6、J-15地下室于2021年7月14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评估机构确认工程结算金额349948432.25元。俊森商住小区(一期)施工总承包(第2标段)住宅(自编号C7-C10、J-14地下室)于2019年9月19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评估机构确认工程结算金额205526854.23元。俊森商住小区(一期)施工总承包(第3标段)住宅(自编号C11-C16栋、J-13地下室)于2020年10月15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评估机构确认工程结算金额295457738.90元。合计工程结算金额850933025.38元。 2.俊森商住小区(一期)施工总承包(第4标段)住宅(自编号C17-C18、J-11地下室)于2020年9月5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评估机构确认工程结算金额238241227.55元。 3.俊森商住小区(二期)施工总承包(第1标段)-G7***、C23-28栋、J-5、J-6地下室)于2021年4月13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评估机构确认结算金额335006337.01元。俊森商住小区(二期)施工总承包(第2标段)-(自编号C29-34栋、J-7地下室、J-4地下室、G8垃圾压缩站)于2021年8月20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评估机构确认工程结算金额345003411.06元。合计工程结算金额680009748.07元。 第2项和第3项合计工程结算金额918250975.62元。 (四)保修期的届满情况:广州工程监理公司认为截至起诉之时除最晚2019年10月竣工验收的19栋、20栋5年质保期未满外,其他均已于2021年12月16日之前质保期满。峻森投资公司认为,俊森商住小区(一期)施工总承包(第4标段)住宅(自编号C17-C18、J-11地下室)保修期至2024年9月6日届满,俊森商住小区(二期)施工总承包(第1标段)-G7***、C23-28栋、J-5、J-6地下室)、俊森商住小区(二期)施工总承包(第2标段)-(自编号C29-34栋、J-7地下室、J-4地下室、G8垃圾压缩站)保修期至2024年12月16日届满。 (五)监理费支付情况:峻森投资公司已支付监理费8235000元。双方确认支付至合同约定价格90%。 (六)关于剩余监理费如何计算的情况:广州工程监理公司认为涉案项目主体工程在2021年9月前全部分标段完成竣工结算,结算金额合计17.69亿元,为监理合同约定概算8亿元(监理费计价基数)221%。峻森投资公司拒不调增、结算和支付监理费。峻森投资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915万元包干价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并通过实际履行行为确认。监理酬金结算及支付剩余酬金的条件未成就,广州工程监理公司未履行保修期间的监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的违约金应予以扣除。广州工程监理公司监理范围不因工程造价变化而发生变化,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以实际终审结算价为依据计算酬金,请求法院在综合考虑广州工程监理公司实际工作量及质量的情况减少监理酬金。 三、其他事项: (一)广州工程监理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二)峻森投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案外人广州恒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广州市锦泽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商信息、峻森投资公司与案外人原广州市锦泽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示意图,拟证***投资公司与案外人原广州市锦泽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改现名)具有关联关系,峻森投资公司与案外人原广州市锦泽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州工程监理公司签订相同内容的监理合同。 (三)证据2011年7月《科城山***商住小区二期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2018年《科城山***商住小区二期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一)》,拟证明:1.就峻森投资公司分割出去监理项目部分,2011年7月广州工程监理公司与峻森投资公司关联公司广州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科城山***商住小区二期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约定的监理费计价、调价原则及进度款支付等与双方签订《科城山***商住小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于结算条件、进度款支付条件约定完全一致,两合同双方签约代表完全相同,峻森公司与锦泽公司签约代表均为同一人(***),峻森投资公司对相同事实、相同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与执行也应一致;2.2018年广州工程监理公司与峻森投资公司关联公司-广州锦泽房地产开发公司就监理费取费基数(暂定概算1亿元)与实际工程总承包单位中标价1.527亿元不一致、需调整监理酬金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即依据合同约定的监理费及进度款调价计付原则(与原被告之间监理合同约定完全一致)调增计付监理酬金,将监理酬金从115万元增加至1526373元;3.广州工程监理公司与峻森投资公司关联公司对调整监理费及进度款合同条款理解一致,而峻森投资公司系刻意歪曲相关条款,与双方合同条款本意及行业惯例严重不符;4.峻森投资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监理费调价及进度款计付原则,与其关联公司对同一条款、同一事实进行相同执行,向广州工程监理公司调增及支付监理费;5.峻森投资公司歪曲、理解适用相关条款,拒不调增支付监理费,属违约行为。 四、广州工程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峻森投资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州工程监理公司支付涉案监理项目增加工程概算(按主体工程实际竣工结算额与原合同约定8亿元的1.2倍之差)对应的新增监理费及利息合计9948526.68元(其中:新增监理费9192727.0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55799.62元,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每日0.021%,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付至实际本息偿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投资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属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峻森投资公司与广州工程监理公司签订《科城山***商住小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广州工程监理公司依约提供监理服务,峻森投资公司应向广州工程监理公司支付相应的监理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关于广州工程监理公司主张新增监理费的认定问题。首先,合同约定计取监理酬金:在施工监理期48个月及质量保修期24个月内按以上价格总价包干,不再调整,当施工监理期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时,监理酬金不再调整。若实际终审结算价的浮动在原工程概算价的20%以内(含20%),本项目各个阶段的监理费采取总价包干。若实际终审结算价的浮动在原工程概算价的20%以外部分,则监理费为投标报价×(1+实际终审结算价的浮动在原工程概算价的20%以外部分与原工程概算的比值)计取监理费。故实际终审结算价的浮动在原工程概算价的20%以外部分,应调增监理费。本案中,实际终审结算价合计17.69亿元,其浮动在监理合同约定概算8亿元以外部分已经远超过20%,峻森投资公司应按照上述约定调增监理费。峻森投资公司以合同约定的915万元暂定包干价为由不调增监理费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监理费结算及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峻森商住小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且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累计支付至监理酬金结算价的95%;峻森商住小区工程保修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结算价的5%。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俊森商住小区(一期)施工总承包(第1标段)——C1-C6、J-15地下室、俊森商住小区(一期)施工总承包(第2标段)住宅(自编号C7-C10、J-14地下室)、俊森商住小区(一期)施工总承包(第3标段)住宅(自编号C11-C16栋、J-13地下室)的保修期已经届满,该部分调增的监理费应全部支付。俊森商住小区(一期)施工总承包(第4标段)住宅(自编号C17-C18、J-11地下室)、俊森商住小区(二期)施工总承包(第1标段)-G7***、C23-28栋、J-5、J-6地下室)、俊森商住小区(二期)施工总承包(第2标段)-(自编号C29-34栋、J-7地下室、J-4地下室、G8垃圾压缩站)保修期均未届满。该部分调增的监理费应支付至95%,其余剩余结算价5%的监理费支付尚未成就,该部分监理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费为投标报价×(1+实际终审结算价的浮动在原工程概算价的20%以外部分与原工程概算的比值)计取监理费的计算公式,俊森商住小区(一期)施工总承包(第1标段)——C1-C6、J-15地下室、俊森商住小区(一期)施工总承包(第2标段)住宅(自编号C7-C10、J-14地下室)、俊森商住小区(一期)施工总承包(第3标段)住宅(自编号C11-C16栋、J-13地下室)合计工程结算金额850933025.38元,峻森投资公司应支付调增的监理费为9150000元×【1+(850933025.38元-800000000元×120%)÷800000000元)】=7902546.48元;俊森商住小区(一期)施工总承包(第4标段)住宅(自编号C17-C18、J-11地下室)、俊森商住小区(二期)施工总承包(第1标段)-G7***、C23-28栋、J-5、J-6地下室)、俊森商住小区(二期)施工总承包(第2标段)-(自编号C29-34栋、J-7地下室、J-4地下室、G8垃圾压缩站)合计工程结算金额918250975.62元。峻森投资公司应支付调增的监理费为9150000元×【1+(918250975.62元-800000000元×120%)÷800000000元)】=8672495.53元。因俊森商住小区(一期)施工总承包(第4标段)住宅(自编号C17-C18、J-11地下室)、俊森商住小区(二期)施工总承包(第1标段)-G7***、C23-28栋、J-5、J-6地下室)、俊森商住小区(二期)施工总承包(第2标段)-(自编号C29-34栋、J-7地下室、J-4地下室、G8垃圾压缩站)保修期均未届满,该部分调增的监理费应支付至95%,故该部分调增监理费为8238870.75元(8672495.53元×95%)。故峻森投资公司应支付广州工程监理公司调增的监理费为6991417.23元(7902546.48元+8238870.75元-9150000元)。 关于利息的问题。因双方对是否支付调增的监理费存在争议,并非峻森投资公司故意不支付。广州工程监理公司按照违约金的标准主张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广州工程监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峻森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调增的监理费6991417.23元及利息(以6991417.23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39.69元,由原告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24431.69元,被告广州峻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7008元。缴费义务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