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华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深圳市海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市华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惠州市惠阳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海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华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惠州市华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内业/造价承包协议》的合同履行地为博罗县,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惠州市华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