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华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1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深圳市海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翠澜社区观观澜大道338号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一惠州市华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淡水南门西路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华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海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惠州市华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深圳市海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