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4028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