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4028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