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东江门船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4民初920号
原告: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21777763,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7239H,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物业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UP1502G,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3465N,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江门船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250636749,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东江门船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麦 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