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03民初302号
原告: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17号302-19房。
法定代表人:詹日红。
委托代理人:古少栋,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101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徐力。
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营业场所: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肇庆高尔夫渡假村(会所大楼)首层东侧。
负责人:***。
被告: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701房。
法定代表人:严文穗。
被告:肇庆市鼎湖区恒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新城70区(70-01、70-05、70-06)鼎峰C1幢首层06卡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区恒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以被告肇庆市鼎湖区恒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欠保洁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肇庆市鼎湖区恒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欠保洁服务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21元,由原告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