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84民初620号
原告: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21777763。
法定代表人:詹日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少栋,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号****房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7239H。
法定代表人:徐力。
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肇庆高尔夫渡假村(会所大楼)首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UWKEC8X。
负责人:***。
被告: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3465N。
法定代表人:严文穗。
被告:四会市汇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塘村委会南田水库侧(地名:“穿龙颈”“龙马塘”)办公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325105046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四会市汇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欠保洁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58元,由原告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