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6执保109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代理人牛垚,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被申请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定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3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名下价值1,93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名下价值1,930,000元的财产。
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1,93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朱海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