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6执保211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代理人牛垚,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公园路宝湖居1栋3T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7750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博源帝景4号楼1单元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MA72B3ND2H。
法定代表人*英航。
被申请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定区北滨河西路530号连铝大厦二楼东三(甘肃省电商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2DRK70H。
法定代表人*英航。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3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名下价值1,93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0年3月30日,申请人***以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粤0306执保1091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名下价值1,93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