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411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代理人牛垚,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公园路宝湖居1栋3T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7750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博源帝景4号楼1单元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MA72B3ND2H。
法定代表人*英航。
被告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定区北滨河西路530号连铝大厦二楼东三(甘肃省电商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2DRK70H。
法定代表人*英航。
上列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0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