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6执196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公园路宝湖居1栋3T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7750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6月8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7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履行支付211000元及利息、受理费4604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已依法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1569.60元,扣除受理费1569.60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魏敏
审判员何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