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1156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怡馨苑14号楼1604室。
负责人:尹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怡馨苑14号楼16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被告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被告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被告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