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长某某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1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镇荷叶坝村金兰锦园工业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吴本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谢攀,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万成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历经铺乡老塘湾村(现大湾岭村**)。
法定代表人:胡放成。
一审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雄新华府**裙楼**。
法定代表人:周戈,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公园路宝湖居**3T101/div>
法定代表人:刘仁轩,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万成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成公司)、一审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新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6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隆鑫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6406号民事判决,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8589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1、通过联合验收并不当然代表房屋质量合格,二审判决以涉案项目通过联合验收且隆鑫公司已实际使用该建筑为由认定隆鑫公司已经认可施工符合设计要求是错误的。2、二审判决对涉案建筑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分配有重大错误。屋面渗水的问题一直存在,并非二审判决所认定的渗水发生在屋面被强风掀开之后,湖南省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可证明系因***施工不符合设计标准,造成质量问题才致使屋面被强风掀开,二审判决的认定倒果为因。且对于少螺丝、卡扣固定不牢等施工不符合设计标准的问题,***应一并承担修缮义务。另,吊车梁不止存在安装倾斜的问题,少螺栓、偏孔、扩孔等确因***施工缺陷导致,并非隆鑫公司使用不当所致。3、二审判决未查清事实,未经重新鉴定程序推翻原司法鉴定意见,适用所谓公平原则,酌情认定损失明显不当。
***辩称,1、该工程于2014年12月24日进行了钢结构分项验收,于2015年2月6日联合验收,于2014年7月就已经进场使用,故应认定隆鑫公司已认可涉案工程符合设计要求。2、吊车梁倾斜是由于隆鑫公司使用不当及施工存在缺陷共同造成,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二审判决对该事实认定清楚准确。3、隆鑫公司主张屋面渗水早于强风将屋顶掀开的事实,并无证据证明,而隆鑫公司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实际使用。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请求维持。
雄新公司辩称,1、涉案工程承包合同实际为隆鑫公司与万成公司私下签订,实际施工人是***,其挂靠的实际承包主体系万成公司,与雄新公司无关。2、根据2016年11月17日隆鑫公司向雄新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内容可知,隆鑫公司已经自愿放弃对雄新公司追究责任的权利。3、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均未判决雄新公司承担责任,隆鑫公司申请再审也未请求雄新公司承担责任。
万成公司、昊源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隆鑫公司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本案应当启动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邹德辉
审判员  李金霞
审判员  唐雨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