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322民初365号
原告:项志,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
被告:青海顺成水利水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答养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索南**,男,1975年4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
原告项志与被告青海顺成水利水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项志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志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项志负担。
审 判 长 王 建 宏
审 判 员 冯 硕
人民陪审员 多杰**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国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