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3785号
申请人:陕西集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304091745。
法定代表人:董广学,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亚飞,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第2幢2单元13层2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7955362G。
法定代表人:蔡宁,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74号金泰大厦27层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95NH6Q。
负责人:王利。
本院审理申请人陕西集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集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集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罗小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院印法发)
法官助理 白天骄
书记员 李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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