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9571号
原告: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蔡宁,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娟,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旺谡,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保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何岳林
书记员杨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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