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千星珠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抗158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千星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龙美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贺仲安,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横街3号21楼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农伟,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黄刘图,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
申诉人广州千星珠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黄刘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717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8〕4400000020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永明
审 判 员 谭 甄
审 判 员 何曲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艾 荣
书 记 员 钟镜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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