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304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30日生,汉族,钦州市南区水东路海豚湾大厦。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栋2711、2712、2713、2715。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十号3-3-1。
**申请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柳劳人仲裁字第14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柳劳人仲裁字第14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曦
审判员**铜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