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民初7410号之二
原告:**,女,1971年11月1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莉,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柏飞,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告:***,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亘周,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茹智军,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公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迎宾大道28号。
负责人:徐广约。
第三人:广州市公益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村。
法定代表人:徐礼义。
第三人:广州市汇源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塘边新街14号1栋首层、二层自编1。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
原告**与被告***、***、茹智军及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公益村民委员会、广州市公益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汇源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2019年1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文洁
审判员 付 瑾
审判员 陈穗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申婷婷
李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