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4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汇源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塘边新街14号1栋首层、二层自编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板,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天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瑞和路79号瑞博奥大楼1期3楼312、31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汇源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天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1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天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表示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天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117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东天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41元,减半收取3120.5元,由被上诉人广东天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61元,减半收取3030.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汇源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玲
审判员 杨 凡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 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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