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终17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33号金山大厦11层,组织机构代码19221457-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茜,女,汉族,1985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7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在职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2、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个人应缴社保费用人民币2000元;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1、判令杨茜赔偿在职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2、判令杨茜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当庭撤回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个人应缴社保费用人民币2000元的诉请,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属于二审审查范围,本院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作审查处理。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在职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本案情况,本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3359号生效判决,其中一项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093元。上诉人认可系因已支付上述赔偿而提起本案诉讼,即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2016)粤03民终13359号案件的裁判结果,本案已构成重复起诉。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凤麟
审判员*欢飞
审判员*雪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