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5094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10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78号民生银行大厦12楼1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326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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