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1436号
原告**,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珊,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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