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1436号 原告**,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珊,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