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11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珊,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2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27日以与被上诉人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崔 志 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孙 浩 谋
书 记 员 孙 莎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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