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552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0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珊,上海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963.5元。
审 判 员 马 娆
二〇二一 年 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温 溪
打印:*** 校对:雷 菲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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