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551号
原告:***,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珊,上海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06.5元。
审 判 员 梁 梦 艺
二〇二一年 八月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史 丽 娜
打印:贺 倩 校对:贺 倩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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