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开川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3230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社,南京市溧水区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开川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TCE97T,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庆丰小区园村网点房**。
第三人:宏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20A9RL3K,,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中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倪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开川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宏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计568元,保全费600元,合计1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成家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