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3230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社,南京市溧水区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开川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TCE97T,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庆丰小区园村网点房**。
第三人:宏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20A9RL3K,,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中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倪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开川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宏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计568元,保全费600元,合计1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成家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