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开川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3226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社,南京市溧水区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开川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庆丰小区园村网点房**。
第三人:宏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空港会展中心****
原告***与被告南京开川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宏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俞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