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7421号
原告:广州市装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富瑞一街5号一栋10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杨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上冲南约商业街18号自编***薇大街3号101、102之一、201之一、202之一、301、3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装点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点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杨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装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装点公司向本院起诉称:2021年4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就盛高湾区中心(中银写字楼营销展厅)场外展厅装修事宜向原告购买软装家具一批,合同总价为517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方式为签订购销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合同金额的30%即15510元作为定金,出货前甲方另付合同总额的65%即33605元,余款5%即2585元出货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交货时间初定为2021年5月22日。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2021年6月11日交货,被告也已将家具投入实际使用,被告就应在原告出货一个月内(即2021年7月11日前)付清货款余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余款23823.55元。原告曾于2022年5月7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但被告收到律师函后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余款。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除了应向原告付清货款余款23823.55元以外,被告还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是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费用属于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违约且经原告发律师函催告仍然拒绝支付货款余款,原告即守约方不得以采取诉讼方式要求对方支付相关款项的情况下,即使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没有对律师费支付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此时律师费显然属于因违约方违约对守约方所造成的损失,原告即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余款23823.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总价51700元的万分之五每日,从2021年7月11日起计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24日为8220.3元);2.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杨公司辩称,一、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双方有签订购销合同,原告提供的证据5反倒证实双方并未签订购销合同的事实。二、***在口头买卖合同事实,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结算,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23823.55元的尾款,但被告要求原告将没有做的VIP休闲椅原材料寄回给被告同时开发票,被告便支付款项给原告,原告对此也是认可的。但是事后原告却以VIP休闲椅原材料丢失为由不予退还,所以我方要求扣除VIP休闲椅原材料的费用共计8460元,扣减后剩下的尾款15367.55元我方同意支付。三、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对违约金及律师费的承担没有约定,应驳回原告的相关诉请。
经审理查明:诉讼中,装点公司称,其公司员工于2021年4月22日通过微信向***杨公司员工发出《购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在收到纸质版合同后**回寄给装点公司,***杨公司员工在微信中回复收到,但后续未向装点公司寄回**的合同。装点公司发送的该份《购销合同》载明:***杨公司就盛高湾区中心(中银写字楼营销展厅)场外展厅装修事宜向装点公司购买软装家具一批,合同总价为51700元,***杨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五向装点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价款支付方式、交货期等内容。此外,装点公司还称,其按合同约定向***杨公司交付货物后,双方在微信中对***杨公司应付货款的尾款进行了确认,并提交了《家具尾款表》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其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份《家具尾款表》是在装点公司多次催款后,***杨公司扣减相应款项后制作并发送给装点公司,该份《家具尾款表》载明应付尾款23823.55元,以及该应付尾款计算得来的具体明细。
***杨公司则称,其并未与装点公司签署上述《购销合同》,双方仅是口头约定案涉家具的买卖事宜。***杨公司对装点公司提交的《家具尾款表》所列的应付尾款23823.55元予以确认,但称装点公司未按约定完成6把VIP休闲椅的制作,上述尾款表中所列的第五至七项、第九项制作VIP休闲椅的材料款共计8460元应从应付尾款中扣减。
另查明,装点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杨公司寄出《律师函》,要求***杨公司在收到该函后2日内支付案涉货款,若拒不处理,因此引致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所有诉讼相关费用均由***杨公司承担。该邮件于2022年5月10日由前台签收。
2022年5月30日,装点公司与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民事)》,约定由装点公司聘请该所律师作为本案诉讼的委托代理人。装点公司为此向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虽然***杨公司未在装点公司制作的《购销合同》上**确认,但根据双方陈述,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并受法律保护,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公司应付尾款的金额。本院认为,载明应付尾款23823.55元的《家具尾款表》系***杨公司自行制作并发送给装点公司,该表格中已就***杨公司提出的家具整改问题扣减了相关费用,装点公司收到该份尾款表后表示认可,应视为双方已就案涉货款的尾款予以确认。故对于***杨公司现提出须扣减VIP休闲椅材料款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并认定***杨公司应向装点公司支付货款23823.55元。
***杨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装点公司诉请***杨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装点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以23823.55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9月8日(双方确认《尾款结算表》)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的倍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至于律师费,因装点公司在《律师函》中已明确告知***杨公司,逾期付款将承担相应的律师费,故装点公司诉请***杨公司支付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杨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装点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823.55元及违约金(以23823.55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的倍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二、被告广州市***杨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装点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装点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3元,由被告广州市***杨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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