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韦格斯杨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某杨设计有限公司、北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503民初85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杨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上冲南约商业街18号自编***薇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区伟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景大道128号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首开区7幢A区。 法定代表人刘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1月28日 开庭日期2021年4月26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110171元及逾期利息1768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设计费91611元从2016年12月1日暂计至2020年12月30日,逾期利息为16051元;设计费18560元从2018年11月1日暂计至2020年12月30日,逾 2 期利息为1637元,之后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图纸加晒费用5894.32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暂总计133753.32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签订《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首开区C-2-1地块项目高层住宅交楼标准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北海第一城首开区C-2-1地块项目高层住宅交楼标准室内装修设计服务,总设计费暂定为916110元。原告按约定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并提交成果给被告,被告仅支付了合同总额90%的设计费即824499元。根据合同第5.3.5条“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按竣工验收备案后确定的实测套内面积对总设计费进行调整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总设计费用即91611元。”该工程已完工多时,原告全部设计工作经被告确认后,被告却一直未支付该笔设计费。本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加晒图,经被告确认新增设计费共计5894.82元,该款项被告也一直未付。双方于2017年9月12日签订《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首开区C-2-1地块项目高层住宅交楼标准室内装修设计合同》补充协议,设计费为92800元。原告按约完成设计工作并提交成果给被告,被告仅支付了合同总额90%的设计费即74240元。根据合同第四条第2款:“装修施工完成据实结算后的次月终了前付清余款即18560元。”该工程已完成多时,被告却一直未支付最后一阶段设计费18560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意见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10171元及逾期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装修设计合同,原告应开具相应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但原告并未开具,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依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竣工验收备案后实测套内面积为依据,最终面积第三方公司测绘为99731.86平方 3 米,固定单价7.2元/平方米,总设计费为718069.392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设计费898739元,原告应返还被告多支付的180669.61元。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图纸加晒费用5894.32元,没有被告公司的盖章确认,被告不予认可。3、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反诉原告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多支付的设计费180669.61元;2、请求反诉被告承担全部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5日,反诉原告(以下简称***公司)与反诉被告(以下简称***杨公司)签订《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首开区C-2-1地块项目高层住宅交楼标准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约定由***杨公司对***公司的6栋高层住宅进行设计,合同第5.1.2条约定的固定单价为7.2元/㎡,合同总金额暂定为916110元。最终总装修设计面积以竣工验收备案之后的实测面积为准。***公司对涉案房产项目进行了备案,并委托北海维源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项目进行测绘,测绘结果为案涉房产6栋总实测套内面积为99731.86平方米,固定单价7.2元/平方米,合同总结算金额为718069.392元。***公司按合同约定及设计进度向***杨公司共支付了设计费898739元,按最终的实测套内面积计算,***公司多支付设计费180669.61元,***杨公司应予以返还。 反诉被告答辩意见反诉被告不同意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测绘报告的时间是2017年7月17日,可知反诉原告从2017年7月17日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根据民法典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2、反诉原告没有将反诉被告公共设计面积加进去,导致计算错误,同时反诉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反诉 4 原告没有将公共空间设计面积加上导致计算有误。 查明事实2014年10月15日,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原名称北海中信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首开区C-2-1地块项目高层住宅交楼标准室内装修设计合同》,内容: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首开区C-2-1地块项目高层住宅交楼标准室内装修设计服务;合同设计周期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3月30日;合同费用及支付,本项目总装修设计面积共计127237.59㎡,总设计费用暂定为916110元,固定单价为7.20元/㎡;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设计费,乙方应在甲方每次付款前提交等额有效的发票给甲方,如果因乙方不能提供有效发票,甲方可以拒绝支付乙方设计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费用的20%即183222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全套概念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10%即91611元;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全套深化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20%即183222元;乙方完成所有施工图设计并提交全套图纸,甲方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应支付总费用40%即366444元;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按竣工验收备案后确定的实测套内面积对总设计费进行调整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总设计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所有施工图设计并提交全套图纸给被告,被告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两次、3月27日、11月30日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83222元、91611元、183222元、366444元,共计824499元。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余的最后阶段的10%设计费用91611元,但被告未付。2017年6月,被告自行委托北海维源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项目进行测绘,测绘目的用于房屋登记。2017年7 5 月,北海维源测绘有限公司出具《北海市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测绘结果为案涉房产6栋总实测套内面积为99731.86平方米。至2017年9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另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内容:因6#楼局部用途变更,双方就变更后装修设计工作达成一致;根据乙方报价,暂定面积费用合计86800元,最终按实际委托设计范围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甲方要求在上述报价包含的4次现场跟进服务的基础上增加2次现场跟进服务(增加后共计6次),增加现场跟进服务的服务费为6000元,故上述设计费合计金额为92800元;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次月终了前支付上述设计费合计金额的20%,计¥18560元。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完成该施工图设计成果并提交给被告。被告于2017年9月28日、10月31日向被告分别支付设计费18560元、55680元,共计设计费74240元,尚欠设计费1856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加晒图,支出图纸加晒费共计4809.12元。原告2019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敦促被告支付尚余设计费110171元和新增设计费11550.72元。对此,被告于同年向原告发出《关于设计费支付事宜的复函》,写道:1、因贵司未提交C-2-1地块相关设计合同的结算手续,因此我司未予支付相关剩余设计费,我司将在贵司提交完整结算手续后进行审核,并以审核后的结算结果为准支付剩余合同款项。2、关于C-2-2地块室内装修方案及施工图、地下公共区域精装相关设计费。贵司提供的户内及公共区域精装施工图存在较多的错、漏、碰、缺问题,无法指导现场施工(图纸会审中,三家施工单位共提出上百条图纸疑问),导致我司不得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重新设计及疑问回复工作,贵司的成果未实际使用,因此该部分设计费我司不应支付,但考虑到贵司在此 6 项工作中有实际付出,我司愿就该部分设计费与贵司开展商谈。我司曾于2018年11月发函委托贵司进行C-2-2地块地下公共区域的精装设计工作,但至今未收到相关设计成果(电子版及蓝图),因此该部分设计费我公司不应支付。被告以复函形式对原告的请求作出了答复。因对付款事宜存在争议,原告也未按合同约定在最后一笔付款前提交等额的发票给被告。至今,案涉合同的最后阶段总设计费用合计110171元和图纸加晒费4809.12元被告未付给原告。 本院意见原被告签订《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首开区C-2-1地块项目高层住宅交楼标准室内装修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案涉项目的室内装修设计服务,被告也支付了大部分的设计费用,尚欠设计费和图纸加晒费经原告催告后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但原告也未按合同约定开具等额发票给被告,也有过错;对此,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反诉原告(被告)委托测绘公司对涉案房产项目进行测绘,测绘目的用于房屋登记,该测绘报告并没有将反诉被告(原告)所设计的公共面积部分加进去,不能作为本案装修设计结算依据,且反诉原告也从未向反诉被告通报过该测绘结果。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的设计费和新增图纸加晒费,依法有据,但其主张的利息损失理由依据不足,其主张的图纸加晒费金额有误,应予纠正。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返还其多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一、被告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杨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10171元; 7 二、被告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杨设计有限公司图纸加晒费4809.12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杨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计1488元,由原告广州市***杨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88元,被告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826.78元,减半收取计3913.39元,由反诉原告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汪 丰 8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涂恬静 书 记 员  阮 均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9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