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27执19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丁支路20号-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52×××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5647.00元,现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52×××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564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