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富民二初字第655-3号
原告: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受降镇十月村九龙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张尚,董事长。
被告: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笕丁支路20号-5。
法定代表人:吴富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 260元,减半收取1 630元,财产保全费1 270元合计2 900元,由原告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戚利尧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盛幼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