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浙0127执19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丁支路20号-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9145.7元(其中申请人受偿314527.7元,支付执行费4618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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