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362号
原告:***,男,194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32407455D,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1幢1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