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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6212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岳,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宏,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坞根镇求知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95760191Y。
法定代表人:雷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安,男,系被告台州**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陈连青,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前陈村2区。
被告: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1幢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32407455D。
法定代表人:郭跃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翔,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中安,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与被告台州**建设有限公司、陈连青、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中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德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