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财保4238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陈楠,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申请人罗方瑞,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申请人罗奕腾,男,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市花路21号富林大厦B座一楼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515293。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500万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罗方瑞、罗奕腾、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0万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明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丁志豪